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