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替人送生物醇油 操作不当被烧成重伤 供货人及快餐店店主被判担责九成

义务帮工替人送生物醇油 操作不当被烧成重伤

供货人及快餐店店主被判担责九成

    江苏省如东县一无经营生物醇油资质的业主刘某临时请朋友高某帮忙加送生物醇油,结果发生火灾事故,致高某构成四级伤残。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高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其余损失由供货人刘某与快餐店店主王某按事故主次责任分担。

    王某经营一家快餐店,其厨具经改装后以生物醇油作为燃料,平时由个体户刘某供货并负责添加。2011710日傍晚,快餐店急需用油,刘某因外出遂请朋友高某帮忙加送。高某在利用管道向快餐店厨房内的储油桶添加生物醇油时,因油溢出引发火灾,最终导致高某被烧伤,厨房内物品亦不同程度损毁。出院后,高某被评定为人身损害四级伤残。

    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高某操作不当致生物醇油满溢,遇现场不防爆电气设备发生燃烧,引起火灾。高某多次要求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王某和刘某告上法院。

    法庭上,王某辩称,与高某不存在买卖关系,受伤后果系原告操作不当所致,自己快餐店也有巨额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刘某未答辩举证。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无证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醇油,在请高某运送前,没有告知生物醇油的危险性及添加时的注意事项,并且未能提供合适的运输工具,导致高某在添加生物醇油时盲目操作发生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向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购买生物醇油,厨房储油桶周围有易燃设备,火灾事故发生后,亦未采取合适的消防救助措施,应承担次要责任。高某临时帮助加送生物醇油,未收取报酬,与刘某之间属于帮工法律关系,其在运输及添加过程中虽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但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刘某及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高某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由刘某承担63%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27%的赔偿责任,其余10%由高某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古 林  曹 俊) 

    ■连线法官■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物醇油的监管

    “生物醇油,俗称醇基液体燃料,它是以甲醇为主要原料,按特定工艺配方,经化学勾兑合成的一种生物质液体燃料,在生活中主要作为替代燃料用于各类餐馆,属危险化学品许可经营范围。因该燃料燃点低,在使用、运输或存储过程中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据该案承办法官张鑫燕介绍,生物醇油的国家标准是《GB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国家对其生产、存储、运输均有严格要求。本案中,刘某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生物醇油,其经营设施相当简陋,运输车辆没有安全防火设计,缺少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且没有对高某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快餐店店主王某在油料储存区也未设置防火设施,多种因素叠加导致本起火灾事故的发生,各方应按照事故主次责任分担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针对生物醇油的管理规范尚未制定,其管理基本处于真空地带,以至于市场上流通的生物醇油质量参差不齐。一些餐馆对其危险性缺乏必要认识,为节省成本,向无证商贩购买后作为燃料,使用的灶具大多是改装而成,并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燃烧器,有的甚至还在储油桶周围堆置易燃物,存在较大隐患。” 张鑫燕提醒,应由政府牵头,组织安监、消防、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对生物醇油的经营、运输、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整治,以消除安全隐患。(顾建兵) 

摘自人民法院报 

20140809日 星期六